全國婦聯:將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
家庭暴力是對公民人身權利和基本尊嚴的侵犯,它對于公民個人、家庭以及社會都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世界各國的實踐證明,制定專門立法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全國婦聯從2008年起,提出將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的建議。2010年,我們對國內外反家暴狀況做了進一步調查和研究,結果再次表明,反家暴立法勢在必行。
第一,制定反家暴法是公民權利保護的迫切要求
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數量持續增長。從婦聯系統接受投訴的情況看,2004年以來,婦聯系統受理的家庭暴力的投訴數量每年均達4-5萬件左右。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絡的抽樣調查顯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發生率為34.7%。受害人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福建省一項專項調查顯示,64%的受訪成年人有被動經受家庭暴力的經歷,近40%的夫妻承認有婚姻暴力, 60%的未成年人遭受過來自父母一方或雙方的暴力。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出警記錄統計,夫妻糾紛引發的家庭暴力一直是接警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僅2010年1—10月,該市市區共發生家庭暴力322件,平均每天1件。
二是家庭暴力引發的惡性案件增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2007年因家庭暴力引發的12件殺人案件中,13人死亡。在陜西省女子監獄,僅2007年,因家庭暴力殺人犯罪的婦女有171人,占該監獄各類故意殺人犯罪總數的30.35%;其中,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殺夫案件有163件,占95.32%。2009年,北京市25歲的女青年董珊珊結婚一年就遭丈夫毆打致死; 2010年,北京一女編輯以暴制暴殺死了對她實施家庭暴力的丈夫。還有一些婦女因家庭暴力被丈夫打殘,如2009年引起廣泛關注的安徽婦女高慶芝被丈夫打斷四肢,打瞎右眼,并用鋼筋捅進下身。此外,父母實施家庭暴力導致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案件也頻繁發生。2010年3月,浙江一名3歲女童因背不會古詩被家長打死;3-4月期間,廣東兩名孩子因學習問題被家長打死;6月,西安一家長因對其子在學校表現不滿,開家長會時在教室對孩子拳打腳踢,孩子當晚傷重死亡。
然而,目前司法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狀況是:很高的證據認定標準,中庸的解決方式,極低的處罰措施。如北京董珊珊一案,她八次報警無果,一條生命結束了,但就因為是家庭成員的犯罪,其丈夫僅以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因此有人這樣形容遭受家暴婦女的境遇——“以沉默隱忍暴力,以分手離開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結束暴力”。
在法國等一些國家,對家庭成員犯罪被認為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行,會受到比對他人實施犯罪更重的處罰。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社會文明程度不斷提高,我國公民亟需一部反家暴法來保護在家庭中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盡管現行法律已有規定,仍然需要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是聯合國指出的對婦女一切形式暴力中的一個部分,反對家庭暴力屬于婦女人權保護的重要內容。國際社會把反對家庭暴力作為一種國家責任。根據聯合國《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反家暴立法應當包括:確認家庭暴力是對個人和社會的一種嚴重犯罪行為,采取救助措施,加強刑法執行,提供法律服務,防止家暴進一步發生,培訓警察和法官,幫助施暴者矯正行為,進行社會宣傳,吸引公眾參與等。因此,對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絕不僅僅是懲罰施暴者那么簡單,而是包含了預防、制止、救助、懲罰在內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反觀我國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可以發現幾個明顯的不足。
一是可以適用于處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沒有形成國家干預家庭暴力行為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干預機制。
二是明確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散見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個別條款當中,且多屬于宣示性條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
三是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如刑法中的虐待罪、治安處罰法中的一些處罰措施和行政強制措施,沒有預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對正在進行的暴力或者持續發生的暴力無法及時、有效的干預。
四是沒有對家庭暴力概念予以界定,導致警察、檢察官、法官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認定存在分歧,在處理案件時自由裁量權較大。例如,有的警察認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務事,警察不能干預;有的家庭暴力行為警察認為是故意傷害而檢察官認為是虐待;法官對以暴制暴殺人案件,最低的判三緩三,最高的判無期徒刑。
五是地方反家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為依據,難以對現有法律有所突破,對于解決反家暴實踐中的問題作用有限。
第三,出臺國家級反家暴法的條件已經成熟
上世紀90年代中期,家庭暴力問題開始引起中國社會的廣泛關注。經過十五年的努力,目前,我國已具備了出臺反家暴立法的必要條件。
一是有思想基礎。家庭暴力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違法行為已成為全社會的普遍共識,普通居民,公安、檢察、法院、婦聯、社區、村委會等機構和組織,均認為很有必要制定國家級的反家庭暴力法。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婦女法執法檢查組所到之處,各地均反映要求國家出臺專門立法,執法檢查報告中因此特別提到了這個問題。
二是有深入的理論研究。十多年來,國內的專家學者和社會組織對我國家庭暴力的概念、產生的原因、暴力的類型、對個人和家庭以及社會的影響、如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問題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為國家立法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儲備了一支對家庭暴力問題有深入研究的刑法、民法、訴訟法、婚姻法、婦女法、社會學、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等領域的專家隊伍。
三是有豐富的工作實踐。全國婦聯與中宣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部等七部委共同制定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對各地各部門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出了統一的規范性指導。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出臺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全國大多數省份公安機關建立了“110”反家暴報警中心,有12000多個派出所、社區警務室掛牌成立維權投訴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訴報警點。各級民政部門建立家庭暴力庇護所、救助站。許多省、地市司法行政部門在法律援助中心里專門設立了婦女法律援助站。基層法院成立了婦女維權合議庭或“反家暴合議庭”;湖南、江蘇、廣東等地的72個基層法院開展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護令試點工作,目前共發出人身保護令超過100個, 自動履行率高達98%以上。21個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其中省級7個,地(市)級101個,縣鄉級250余個。
四是地方立法進行了有益探索。目前,我國內地已有27個省區市出臺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90余個地市制定了相關政策文件,有的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界定,有的具體規定了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則、程序,明確了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實踐證明,效果是好的,為國家立法積累了經驗。
五是反家暴法建議稿初具規模。全國婦聯近年來一直對反家暴立法進行基礎論證,在深入了解和分析國情、充分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家庭暴力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與反家暴網絡合作組織專家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議稿(草案)。2010年,又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對建議稿進行了修改。建議稿從家庭暴力的定義、反家暴的政府責任、社區預防、證據收集、人身保護措施、庇護救助等方面做了規定,可為國家立法提供一定參考。
第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
首先,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將有效地保護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特別是婦女、兒童和老人以及一些處于困境中的男性等家庭弱勢群體。《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中指出,毆打、綁架、威脅、恐嚇、強迫、盯梢、侮辱謾罵、強行或非法闖入住宅、損壞財產、性暴力、婚內強奸、女性生殖器殘害、強迫賣淫等都可視為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助于解決諸如婚內強奸等一些長期困擾司法界的公民人身權利保護難題,擴大我國公民權利保護的范圍,提高保護水平,使婚姻家庭關系朝著真正和諧健康的方向發展。
其次,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國對世界人權保護做出的重要貢獻。聯合國暴力侵害婦女數據庫的資料顯示,目前,世界上約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專門立法。截止到2010年10月,除西亞地區和中國外,亞洲國家都已制定了家庭暴力專門立法。中國是一個提倡男女平等的負責任的大國,制定反家暴專門立法,全世界將又有3.74億個家庭中的成員獲得公權力的保護,整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將向前邁進一大步,同時,也必將提升我國在國際社會的地位和國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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